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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ORT 报告验证

  • 报告验证
  • 鄂远达(房)估字WH2020-002号

 

致估价委托人函

武汉金楠枫食品有限公司
我公司于2020年1月2日接受贵方委托,对贵方抵押贷款涉及的房地产抵押价值进行评估,至2020年1月2日评估工作结束。现将评估的主要情况函告如下:
 
  1. 估价对象:根据贵方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证号:鄂(2019)武汉市新洲不动产权第0029120号)等资料(见附件1至5),结合估价人员实地查勘,估价对象位于武汉市新洲区汪集街汪集路188号附6号,产权为武汉伊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所有,房屋建筑面积为12077.3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1694.61平方米,房屋证载用途为工业,土地证载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至2064年09月05日止,在价值时点估价对象实际用途为工业及配套。估价对象房屋及土地基本情况详见表1:
表1    估价对象房屋及土地基本情况一览表
 
估价对象 《不动产权证书》证号 房屋/土地证载用途 房屋建筑面积(㎡) 土地使用权面积(㎡) 建筑结构 土地出让终止日期 实际
用途
武汉市新洲区汪集街汪集路188号附6号 鄂(2019)武汉市新洲不动产权第0029120号 工业/工业用地 12077.38 11694.61 混合 2064年09月05日 工业及配套
合计 / / 12077.38 11694.61 / / /
 
2、估价目的为确定房地产抵押贷款额度提供参考依据而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
3、价值时点2020年1月2日
4、价值类型抵押价值
5、估价方法:成本法
6、估价结果: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遵循各项估价原则,根据估价目的和国家有关房地产估价的规范、规定,按照估价程序,经过实地查勘与市场调查,选用成本法对估价对象市场价值进行了测算,确定估价对象在满足全部假设和限制条件下于价值时点2020年1月2日的房地产总价值为RMB2375.47万元,大写金额:人民币贰仟叁佰柒拾伍万肆仟柒佰元整。 估价结果详见表2。
2    房地产抵押估价结果一览表
 
估价
对象
建筑面积(㎡) 土地面积(㎡) 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下的房地产价值(万元)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知悉的法定优先受偿款(万元) 房地产抵押总价(万元) 其中
土地单价(元/㎡) 土地总价(万元) 房产单价(元/㎡) 房产总价(万元)
武汉市新洲区汪集街汪集路188号附6号 12077.38 11694.61 2375.47 0
(见附件4)
2375.47 333 389.43 1644.43 1986.04
合计 12077.38 11694.61 2375.47 / 2375.47 / 389.43 / 1986.04
 
7、特别提示
 
  1. 以上内容摘自《房地产抵押估价结果报告》(以下简称“估价报告”),欲了解本次估价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估价报告全文。
  2. 根据产权人武汉伊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承诺函》(见附件),产权人同意以估价对象房地产作为抵押物,为估价委托人提供抵押担保,故本次由武汉金楠枫食品有限公司委托进行评估,在此提请报告使用人注意。
  3. 本报告仅供估价委托人按估价目的使用,但不能作为实现估价目的的唯一参考依据,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估价机构无关。除依据法律需公开的情形外,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媒体上,也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4. 根据估价委托人的委托,本次估价结果不仅包含估价对象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价值,还包含了估价对象房屋室内二次装修价值以及附着在建筑物上的维持估价对象基本使用功能且不可移动的设施设备价值,故估价对象土地使用权不能再单独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另行申请贷款使用。
  5. 根据估价委托人介绍,并经估价人员实地核实,在价值时点估价对象存在加盖及扩建情况,另宗地红线范围内除本次评估的7幢房屋外,另建有多幢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临时用房;根据房地产抵押相关法律法规,估价对象实现抵押权时,加盖及扩建的部分以及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临时用房应一并处置,但该部分无法优先受偿,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实现抵押权的难度,在此提醒报告使用人注意。
  6. 本次估价未扣除预期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和税金,估价委托人及相关报告书使用人在利用本报告时应予以充分的考虑及重视。
  7. 本报告的应用有效期自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为壹年(即报告有效期自2020年1月2日至2021年1月1日止),超过有效期范围或报告使用期限内,房地产市场或估价对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估价结果需做相应调整或委托估价机构重新估价。
特此函告!
 
                                                    湖北远达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利华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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