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估价委托人函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我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接受贵方委托,对贵方办理案件(案件编号:(2021)鄂0102民初789号)涉及的房屋于2018年11月11日至2021年11月23日的租金进行评估,至2021年12月9日评估工作结束。现将评估的主要情况函告如下:
1、估价对象:根据贵方提供的《不动产权证》(证号:鄂(2018)武汉市江岸不动产权第0064709号)等资料(见附件1至3),经估价人员实地查勘及估价委托人介绍,估价对象位于武汉市江岸区劳动街球场路42号3栋6单元2层2室,产权为夏鑫单独所有,房屋建筑面积为61.76平方米,房屋证载用途为成套住宅,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为8.87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在价值时点估价对象实际用途为住宅。
2、估价目的:为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办理案件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而评估房地产市场租金价格。
3、价值时点:2021年11月23日(价值期间2018年11月11日至2021年11月23日)
4、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5、估价方法:比较法
6、估价结果: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遵循各项估价原则,根据估价目的和国家有关房地产估价的规范、规定,按照估价程序,经过实地查勘与市场调查,选用比较法对估价对象市场租金价格进行了测算,确定估价对象在满足全部假设和限制条件下于价值期间(2018年11月11日至2021年11月23日)的房地产租金总价为
RMB49370元,大写金额:
人民币肆万玖仟叁佰柒拾元整,平均租金单价为
RMB21.96元/平方米·月,大写金额:
人民币每平方米每月贰拾壹元玖角陆分。7、特别提示:
- 以上内容摘自《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结果报告》(以下简称“估价报告”),欲了解本次估价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估价报告全文。
- 本报告仅供估价委托人按估价目的使用,但不能作为实现估价目的的唯一参考依据,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估价机构无关。除依据法律需公开的情形外,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媒体上,也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 根据估价目的,本报告估价结果为估价对象房屋和分摊土地使用权租金,未考虑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及相关税费等费用,在此提请估价委托人和报告使用人在利用本报告结果时应予以充分的考虑及重视。
- 估价对象《不动产权证》(证号:鄂(2018)武汉市江岸不动产权第0064709号)证载坐落为江岸区劳动街球场路42号3栋6单元2层2室,而带领查勘人指认的房屋实际地址为江岸区球场路24号202室,实际地址与证载地址不一致,带领查勘人说明不一致的原因系街道编号的变化造成,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无理由怀疑其一致性,本次估价假定带领查勘人指认的房屋即为证载房地产。
- 我公司估价人员于2021年11月23日对估价对象进行实地查勘,但根据估价委托人提供的《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案件转办单》(案件编号:(2021)鄂0102民初789号)及估价委托人介绍,确认本次估价范围是江岸区劳动街球场路42号3栋6单元2层2室的房屋自2018年11月11日起至2021年11月23日的租金,经带领查勘人介绍,2018年11月11日至2021年11月23日期间,估价对象室内装修未发生变化。结合估价目的,本次评估假设估价对象在价值期间(2018年11月11日至2021年11月23日)的装修状况与实地查勘时一致,并以此为估价前提,如与实际状况不符,则估价结果需做相应调整,在此提请报告使用人注意。
- 根据估价委托人的委托,本报告估价结果是估价对象于价值期间的公开市场价值的正常与公允的反映,而并非市场的成交价格,在此提请估价委托人和报告使用人在利用本报告结果时应予以充分的考虑及重视。
- 本报告估价结果没有考虑在价值时点内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对估价对象市场租金价格的影响;也没有考虑到租赁期内室内装饰装修和设施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的价值减损等情况对其市场租金价格的影响;同时也没有考虑租赁期限变化、租金支付方式变化等情况对市场租金价格的影响。当上述情况发生变化时,租金一般亦会发生变化,本报告估价结果也应作相应调整。
- 经估价人员市场调查,武汉市住宅用房租赁期一般为一年,且租金支付方式多采取每季度前付清该季度租金,并以此为前提进行估价,若上述情况发生变化,租金一般亦会发生变化,本报告估价结果也应作相应调整。
- 本报告的应用有效期自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为壹年(即报告有效期自2021年12月9日至2022年12月8日止),超过有效期范围或报告使用期限内,房地产市场或估价对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估价结果需做相应调整或委托估价机构重新估价。
特此函告!
湖北远达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黎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