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估价委托人函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我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接受贵方委托,对贵方办理案件(转办单号:(2020)第15号)涉及的房地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至2020年6月24日评估工作结束。现将评估的主要情况函告如下:
1、估价对象:根据贵方提供的《武汉市不动产权登记信息查询单》、《武汉市不动产查封信息单》等资料(见附件1至5),经估价人员实地查勘,估价对象位于武汉市硚口区沿河大道438号13栋23层1号,产权为姚应树、吴桂香共同共有,房屋建筑面积为141.68平方米,房屋登记用途为成套住宅,土地登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使用年限至2075年08月14日止;在价值时点估价对象实际用途为住宅。
2、估价目的:为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办理案件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而评估房地产市场价值。
3、价值时点:2020年6月11日
4、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5、估价方法:比较法、收益法
6、估价结果: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遵循各项估价原则,根据估价目的和国家有关房地产估价的规范、规定,按照估价程序,经过实地查勘与市场调查,选用比较法和收益法对估价对象市场价值进行了测算,确定估价对象在满足全部假设和限制条件下于价值时点2020年6月11日的房地产总价值为
RMB298.14万元,大写金额:
人民币贰佰玖拾捌万壹仟肆佰元整;房地产单价为
RMB21043元/平方米,大写金额:
人民币每平方米贰万壹仟零肆拾叁元整。7、特别提示:
- 以上内容摘自《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结果报告》(以下简称“估价报告”),欲了解本次估价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估价报告全文。
- 本报告仅供估价委托人按估价目的使用,但不能作为实现估价目的的唯一参考依据,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估价机构无关。除依据法律需公开的情形外,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媒体上,也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 根据估价委托人的委托,本次估价结果包含估价对象房屋所有权及其分摊土地使用权价值,以及房屋室内二次装修价值和附着在建筑物上的维持估价对象基本使用功能且不可移动的设施设备价值,在此提请报告使用人注意。
- 本次估价未考虑估价对象欠缴的水、电、气、物业等费用对其房地产价值的影响。房屋拍卖成交后,受让方自拍卖标的交付之日起需承担欠缴的水、电、气、物业等费用,在此提请报告使用人注意。
- 估价对象房屋存在扩建的情况,扩建的部分由于未能办理权属登记,不在本次评估范围内,在此提请报告使用人注意。
- 根据估价委托人提供的《武汉市不动产查封信息单》(见附件5),经估价人员实地查勘,在价值时点估价对象房地产已查封;依据《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2015)中关于“房地产拍卖、变卖估价”的规定:“房地产司法拍卖估价应考虑拍卖房地产瑕疵的影响,但不应考虑拍卖房地产被查封以及拍卖房地产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影响”,结合估价目的,本次估价未考虑估价对象查封情况对其价值的影响,在此提请报告使用人注意。
- 估价委托人提供的《武汉市不动产权登记信息查询单》登记估价对象所在楼栋总楼层为28层,而现场查勘的房屋楼栋实际总楼层为27层,但门牌号与登记相符。因楼栋总层数加了负一层层数记载,导致估价对象实际总楼层与登记总楼层不一致,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无理由怀疑其一致性,本次估价假定带领查勘人指认的房屋即为证载房地产。
- 本报告的应用有效期自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为壹年(即报告有效期自2020年6月24日至2021年6月23日止),超过有效期范围或报告使用期限内,房地产市场或估价对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估价结果需做相应调整或委托估价机构重新估价。特此函告!
湖北远达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利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