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摘 要
一、估价项目名称
武汉银宇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抵押贷款涉及位于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幸福村58089.44平方米工业用地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抵押价值评估
二、委托估价方
武汉银宇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三、估价目的
受贵方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二次修正)、2004年8月28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1990年5月19日起施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14、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等相关法律和规范以及贵方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夏国用(2010)第1054号)等资料(见附件1-4),本估价机构注册土地估价师对武汉银宇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单独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幸福村58089.44平方米工业用地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抵押价值进行评估。
本次估价是核定估价对象在地价定义设定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价格,为委托估价方办理土地抵押贷款手续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四、估价期日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五、估价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至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六、地价定义
在估价期日,估价对象作为出让国有土地,其土地所有权为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为武汉银宇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单独所有,未设置他项权利登记。根据估价目的,此次评估我们按实际权利状况来设定估价对象权利状况,即出让土地、无他项权利限制。
估价对象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见附件3)证载用途为工业用地,实际用途为工业用地,此次评估我们按估价对象证载的工业用地设定为估价对象土地用途。
估价对象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见附件3)证载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使用期限至2060年7月25日止,在估价期日该宗地剩余使用年限为40.74年;此次评估我们设定估价对象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为40.74年。
在估价期日,估价对象土地已实现宗地红线外“五通”(即通路、供电、通讯、通上水、通下水,以下同)及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结合估价目的,本次估价我们设定估价对象开发程度为宗地红线外“五通”及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
经估价人员调查估价对象周边同类型工业用地的规划情况,本次估价设定估价对象土地容积率为1.0。
因此,本次估价对象地价定义为:估价对象在公开市场条件和规划利用条件下,于估价期日2019年10月29日,设定的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开发程度为宗地红线外“五通”、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土地使用权剩余使用年限为40.74年,容积率为1.0,且无他项权利限制下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
七、估价结果
武汉银宇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抵押贷款涉及位于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幸福村58089.44平方米工业用地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在估价期日2019年10月29日,满足地价定义设定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如下:
土地面积:58089.44平方米;
单位面积地价:RMB464元/平方米,折合RMB30.93万元/亩;
总 地 价:RMB2695.35万元;
大写金额:人民币贰仟陆佰玖拾伍万叁仟伍佰元整。
本次估价结果没有考虑法定优先受偿款、估价对象抵押、使用及处置时的登记费用、过户税费、拍卖佣金、司法诉讼费用及其他应付费用等对估价对象土地价值的影响。
详细结果见下页《土地估价结果一览表》(表1)。
估 价 师 | 资 格 证 书 号 | 签 名 | ||
熊 瑜 | 2013420079 | |||
刘 斌 | 2014420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