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我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接受贵方委托,对贵方办理案件(转办单号:(2019)鄂0111鉴评转46号)涉及的房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至2019年7月4日评估工作结束。现将评估的主要情况函告如下:
1、估价对象:根据贵方提供的《洪山区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案件转办单》和《蔡甸区玉贤镇玉贤路247号院内无证房屋测量说明》等资料(见附件1至4),经估价人员实地查勘,估价对象位于武汉市蔡甸区玉贤镇玉贤路247号,产权为武汉宏盛包装印务有限公司所有,房屋共4幢,总建筑面积为1809.56平方米,占地面积合计为638.87平方米,估价对象房屋及土地基本情况详见表1。
表1 估价对象房屋及土地基本情况一览表
估价对象 |
所在楼层/总楼层 |
房屋建筑面积(㎡) |
占地面积(㎡) |
实际用途 |
F-1 |
1-4/4 |
1521.30 |
350.61 |
办公楼及宿舍 |
F-2 |
1/1 |
9.36 |
9.36 |
厕所 |
F-3 |
1/1 |
270.26 |
270.26 |
食堂、车库 |
F-4 |
1/1 |
8.64 |
8.64 |
配电室 |
合计 |
/ |
1809.56 |
638.87 |
/ |
2、估价目的:为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办理案件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而评估房产市场价值。
3、价值时点:2019年7月1日
4、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5、估价方法:成本法
6、估价结果: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遵循各项估价原则,根据估价目的和国家有关房地产估价的规范、规定,按照估价程序,经过实地查勘与市场调查,选用成本法对估价对象市场价值进行了测算,确定估价对象在满足全部假设和限制条件下于价值时点2019年7月1日的房产总价值为
RMB164.38万元,大写金额:
人民币壹佰陆拾肆万叁仟捌佰元整。 估价结果详见表2 。
表2 房产估价结果一览表
估价对象 |
房屋建筑面积(㎡) |
房产单价(元/㎡) |
房产总价(万元) |
F-1 |
1521.30 |
943.67 |
143.56 |
F-2 |
9.36 |
662.39 |
0.62 |
F-3 |
270.26 |
731.15 |
19.76 |
F-4 |
8.64 |
509.26 |
0.44 |
合计 |
1809.56 |
|
164.38 |
7、特别提示:
- 以上内容摘自《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结果报告》(以下简称“估价报告”),欲了解本次估价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估价报告全文。
- 本报告仅供估价委托人按估价目的使用,但不能作为实现估价目的的唯一参考依据,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估价机构无关。除依据法律需公开的情形外,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媒体上,也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 在价值时点,估价对象为未办理权属证明的房屋,根据估价委托人提供的《洪山区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案件转办单》(见附件1),确定其为武汉宏盛包装印务有限公司所有。应估价委托人的需求,本次估价假设估价对象产权合法,能按现状用途持续使用,并以此为股价前提;如若该假设条件发生变化,则需重新进行评估。
- 估价人员未对估价对象房屋建筑面积进行专业测量,仅根据估价委托人提供的《蔡甸区玉贤镇玉贤路247号院内无证房屋测量说明》(见附件3),确定本次估价范围内估价对象房屋总建筑面积为1809.56平方米;经估价人员实地查勘,面积大体相当,因此本次以该面积为前提进行估价,最终估价对象房屋面积数据应以房地产管部门核定为准,如有变动,则估价结果应作相应的调整。
- 根据估价委托人的委托,本次估价结果包含估价对象房屋所有权价值,以及房屋室内二次装修价值和附着在建筑物上的维持估价对象基本使用功能且不可移动的设施设备价值,在此提请报告使用人注意。
- 本报告的应用有效期自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为壹年(即报告有效期自2019年7月4日至2020年7月3日止),超过有效期范围或报告使用期限内,房地产市场或估价对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估价结果需做相应调整或委托估价机构重新估价。
特此函告!
湖北远达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利华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