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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ORT 报告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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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鄂远达(房)估字WH2020-Y009号

致估价委托人函

武汉福来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我公司于2020年7月1日接受贵方委托,对贵方抵押贷款涉及的房地产抵押价值进行评估,至2020年7月6日评估工作结束。现将评估的主要情况函告如下:
  1. 估价对象:根据贵方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证号:武房权证岸字第2012008816号、武房权证岸字第2012008817号、武房权证岸字第2012008818号)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武国用(2005)第0295号)等资料(见附件1至5),结合估价人员实地查勘,估价对象位于武汉市江岸区台北街台北路179号1层1室、1层2室、1-2层3室,共2层,产权为武汉市台中商业有限公司所有,房屋总建筑面积为844.2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为478.22平方米,房屋证载用途为商业、办公,土地证载用途为其他商服用地(办公),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在价值时点估价对象实际用途为商业。估价对象房屋及土地基本情况详见表1:表1    估价对象房屋及土地基本情况一览表
估价对象 产权人 《房屋所有权证》证号 《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 房屋/土地证载用途 房屋建筑面积(㎡) 土地使用权面积(㎡) 所在楼层/总楼层 证载结构 实际用途
1层1室 武汉市台中商业有限公司 武房权证岸字第2012008816号 武国用(2005)第0295号 商业服务/其他商服用地(办公) 143.84 478.22 1/2 混合结构 商业
1层2室 武房权证岸字第2012008817号 商业服务/其他商服用地(办公) 177.57 1/2
1-2层3室 武房权证岸字第2012008818号 1层商业、2层办公/其他商服用地(办公) 522.87 1-2/2
合计 844.28 478.22
 
2、估价目的为确定房地产抵押贷款额度提供参考依据而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
3、价值时点2020年7月1日
4、价值类型抵押价值
5、估价方法:收益法
6、估价结果: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遵循各项估价原则,根据估价目的和国家有关房地产估价的规范、规定,按照估价程序,经过实地查勘与市场调查,选用收益法对估价对象市场价值进行了测算,确定估价对象在满足全部假设和限制条件下于价值时点2020年7月1日的房地产总价值为RMB2418.49万元,大写金额:人民币贰仟肆佰壹拾捌万肆仟玖佰元整。 估价结果详见表2。
2    房地产抵押估价结果一览表
估价
对象
房屋建筑面积(㎡) 土地使用权面积(㎡) 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下的房地产价值(万元)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知悉的法定优先受偿款(万元) 房地产抵押单价
(元/㎡)
房地产抵押总价
(万元)
1层1室 143.84 478.22 606.70 0
(见附件5)
42179.00 606.70
1层2室 177.57 748.97 42179.00 748.97
1-2层3室 522.87 1062.82 20326.66 1062.82
合计 844.28 478.22 2418.49 0 / 2418.49
 
7、特别提示
  1. 以上内容摘自《房地产抵押估价结果报告》(以下简称“估价报告”),欲了解本次估价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估价报告全文。
  2. 本报告属预估咨询性质,仅用于贷款银行内部预审,不能作为贷款银行正式放贷的依据,也不能用于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预评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评估机构对预评报告不承担法律责任。
  3. 产权人武汉市台中商业有限公司同意以估价对象房地产作为抵押物,为估价委托人提供抵押担保,故本次由武汉福来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进行评估,在此提请报告使用人注意。
  4. 本报告仅供估价委托人按估价目的使用,但不能作为实现估价目的的唯一参考依据,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估价机构无关。除依据法律需公开的情形外,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媒体上,也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5. 根据估价委托人的委托,本次估价结果不仅包含估价对象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价值,还包含了估价对象房屋室内二次装修价值以及附着在建筑物上的维持估价对象基本使用功能且不可移动的设施设备价值,故估价对象土地使用权不能再单独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另行申请贷款使用。
  6. 估价对象房屋存在扩建的情况,扩建的部分由于未能办理权属登记,不在本次评估范围内,在此提请报告使用人注意。
  7. 经估价人员实地查勘,在价值时点估价对象全部房屋已出租,因估价委托人未能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租赁资料,故本次估价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无法考虑估价对象已存在的租赁关系和租约限制对其价值的影响。如果合同租金与市场租金存在较大差别且租约时间较长将对估价结果产生较大的影响,在此提请报告使用人注意。
  8. 根据估价委托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估价对象房屋证载用途为商业、办公,土地证载用途为其他商服用地(办公),结合估价人员实地查勘,其实际用途为商业,实际用途与房屋、土地证载用途不一致;综合分析估价对象区位状况、临街状况、平面布局等因素,结合估价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认为,估价对象房地产1层按商业用途、2层按办公用途持续使用符合合法原则和最高最佳利用原则,因此本次估价假定估价对象房地产1层按商业用途、2层按办公用途持续使用。
  9. 估价对象《房屋所有权证》证载坐落为江岸区台北街台北路179号1层1室、1层2室、1-2层3室,《国有土地使用证》证载坐落为江岸区台北路43号,而带领查勘人指认的房屋实际坐落为江岸区台北路179号及179附3-附8号,房屋、土地证载坐落不一致,带领查勘人说明不一致的原因系街道编号的变化造成,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无理由怀疑其一致性,本次估价假定带领查勘人指认的房屋即为证载房地产。
  10. 本次估价未扣除预期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和税金,估价委托人及相关报告书使用人在利用本报告时应予以充分的考虑及重视。
  11. 本报告的应用有效期自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为壹年(即报告有效期自2020年7月6日至2021年7月5日止),超过有效期范围或报告使用期限内,房地产市场或估价对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估价结果需做相应调整或委托估价机构重新估价。特此函告!
     
                                                        湖北远达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利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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