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估价委托人函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我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接受贵方委托,对贵方办理案件(转办单号:(2019)鄂0103鉴评转172号)涉及的房地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至2020年4月27日评估工作结束。现将评估的主要情况函告如下:
1、估价对象:根据贵方提供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东113131325)、《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告知单》(编号:2020)等资料(见附件1至5),经估价人员实地查勘,估价对象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金山大道178号银湖翡翠二期九组团IX-6栋1单元25层2号,产权为李健成单独所有,房屋建筑面积177.90平方米,户占地面积9.42平方米,房屋登记用途为住宅,土地登记用途为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使用年限住宅自2003年10月8日至2073年10月8日止、商业自2003年10月8日至2043年10月8日止;在价值时点估价对象实际用途为住宅。
2、估价目的:为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办理案件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而评估房地产市场价值。
3、价值时点:2020年4月16日
4、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5、估价方法:比较法、收益法
6、估价结果: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遵循各项估价原则,根据估价目的和国家有关房地产估价的规范、规定,按照估价程序,经过实地查勘与市场调查,选用比较法和收益法对估价对象市场价值进行了测算,确定估价对象在满足全部假设和限制条件下于价值时点2020年4月16日的房地产总价值为
RMB328.92万元,大写金额:
人民币叁佰贰拾捌万玖仟贰佰元整;房地产单价为
RMB18489元/平方米,大写金额:
人民币每平方米壹万捌仟肆佰捌拾玖元整。7、特别提示:
- 以上内容摘自《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结果报告》(以下简称“估价报告”),欲了解本次估价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估价报告全文。
- 本报告仅供估价委托人按估价目的使用,但不能作为实现估价目的的唯一参考依据,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估价机构无关。除依据法律需公开的情形外,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媒体上,也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 根据估价委托人的委托,本次估价结果包含估价对象房屋所有权及其分摊土地使用权价值,以及房屋室内二次装修价值,在此提请报告使用人注意。
- 本次估价未考虑估价对象欠缴的水、电、气、物业等费用对其房地产价值的影响。房屋拍卖成交后,受让方自拍卖标的交付之日起需承担欠缴的水、电、气、物业等费用,在此提请报告使用人注意。
- 根据估价委托人提供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东113131325)(见附件4),估价对象产权由李健成于2014年6月10日向武汉新恒基置业有限公司购买取得,在价值时点估价对象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在此提请报告使用人注意。
- 本次估价已扣除了估价对象房地产今后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需向政府缴纳的相关税费,该税费最终缴纳数额应以实际发生的为准,如有不符,则估价结果需作相应调整。
- 估价委托人提供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东113131325)(见附件4)登记估价对象坐落为东西湖区金山大道银湖翡翠二期九组团IX-6栋1单元25层2号,而现场查勘的估价对象实际坐落为东西湖区金山大道银湖翡翠31栋1单元2502号,带领查勘人说明不一致的原因系小区楼栋编号的变化造成,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无理由怀疑其一致性,本次估价假定带领查勘人指认的房屋即为证载房地产。
- 本报告的应用有效期自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为壹年(即报告有效期自2020年4月27日至2021年4月26日止),超过有效期范围或报告使用期限内,房地产市场或估价对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估价结果需做相应调整或委托估价机构重新估价。特此函告!
湖北远达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利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