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开峰:我公司于2020年1月7日接受贵方委托,对贵方房屋租赁涉及的房地产及地上建筑物在2020年1月7日(价值期间2020年1月7日至2021年1月6日)的房屋租金进行评估,至2020年1月20日评估工作结束。现将评估的主要情况函告如下:
- 估价对象:根据贵方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等资料(见附件1至3),经估价人员实地查勘,估价对象分别位于枣阳市南城新华路北侧(金色华庭)和枣阳市南城新华路,产权均为潘开峰单独所有,其中4幢房屋已办理产权登记,总建筑面积为1801.8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为2631.88平方米,房屋证载用途为住宅,土地证载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使用年限至2077年07月30日止;其余2幢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总建筑面积为68.86平方米。估价对象房屋及土地基本情况详见表1至表2:
表1 已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及土地基本情况一览表
估价 对象 |
《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房屋/土地证载用途 |
所在楼层/总楼层 |
建筑 面积(㎡) |
分摊土地/土地使用权面积(㎡) |
土地使用权类型 |
土地使用年限 |
金色华庭 2幢101室 |
鄂(2018)枣阳市不动产权第0000778号 |
/ |
住宅/城镇 住宅用地 |
1/7 |
123.58 |
17.79 |
出让 |
2077年7月30日 |
金色华庭 2幢201室 |
鄂(2018)枣阳市不动产权第0000779号 |
/ |
住宅/城镇 住宅用地 |
2/7 |
123.58 |
17.79 |
出让 |
2077年7月30日 |
新华路1幢 |
枣阳市房权证 枣房字第00111970号 |
枣国用(2016)第0563号 |
住宅/住宅 |
1-2/2 |
1249.58 |
2596.30 |
出让 |
2077年7月30日 |
新华路2幢 |
1-2/2 |
305.12 |
小计 |
/ |
/ |
/ |
/ |
1801.86 |
2631.88 |
/ |
/ |
表2 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情况一览表
估价对象 |
建筑结构 |
建筑面积(㎡) |
数据来源 |
新华路1幢扩建部分 |
混合 |
44.80 |
实地查勘 |
门卫房 |
混合 |
24.06 |
实地查勘 |
小计 |
/ |
68.86 |
/ |
2、估价目的:为估价委托人房屋租赁提供价值参考。
3、价值时点:2020年1月7日
4、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5、估价方法:比较法
6、估价结果: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遵循各项估价原则,根据估价目的和国家有关房地产估价的规范、规定,按照估价程序,经过实地查勘与市场调查,选用比较法对估价对象市场价值进行了测算,确定估价对象在满足全部假设和限制条件下于价值时点2020年1月7日(价值期间2020年1月7日至2021年1月6日)的房地产房屋租金单价为
RMB9.3元/平方米·月,大写:
人民币每月每平方米玖元叁角,年租金总价为
人民币20.88万元,大写:
人民币贰拾万零捌仟捌佰元整。 7、特别提示:
- 以上内容摘自《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以下简称“估价报告”),欲了解本次估价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估价报告全文。
- 本报告仅供估价委托人按估价目的使用,但不能作为实现估价目的的唯一参考依据,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估价机构无关。除依据法律需公开的情形外,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媒体上,也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 本报告估价结果是估价对象于价值时点的公开市场价值的正常与公允的反映,而并非市场的成交价格,市场的成交价格受出租双方的喜好、谈判技巧、租赁期间、租赁的经营方向、对未来经营风险判断等多种因素影响。
- 本次估价没有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对的影响;也没有考虑特殊交易方式对租金的影响;同时也没有考虑租赁期间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租赁期限变化、租金收付方式、租赁期满后由承租人投资的装饰装修和设施设备归属及补偿等情况对租金的影响。当上述情况发生变化时,租金一般亦会发生变化。
- 本报告的应用有效期自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为壹年(即报告有效期自2020年1月20日至2021年1月19日止),超过有效期范围或报告使用期限内,房地产市场或估价对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估价结果需做相应调整或委托估价机构重新估价。
特此函告!
湖北远达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利华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